2021年3月16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開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縣(市、區)試點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1〕48號),決定在岳麓區、長沙縣、衡南縣、醴陵市、湘鄉市、邵東市、汨羅市、安鄉縣、桃江縣、桂陽縣、零陵區、鶴城區、新化縣、吉首市等14個縣(市、區)啟動試點,今年內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完善建筑垃圾多元化治理模式。
2020年全省建筑垃圾產生量約1.7億噸,其中,工程棄土和盾構土占比約8成,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占比約2成。由于處理手段滯后,“建筑垃圾圍城”現象日益凸顯,全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不到30%。
湖南省住建廳介紹,到2021年底,各試點縣(市、區)要初步建立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建成一批布局合理、技術先進、規模適宜、管理規范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示范項目,確定一批技術創新、管理精細、貫徹綠色理念的源頭減量示范項目,建筑垃圾申報核準率、收運率、安全處置率力爭達到100%,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率達到40%。
對于各試點縣(市、區),此次明確了推動規劃編制落實、完善配套政策制度、搭建信息監管平臺、推進存量垃圾治理、抓好源頭減量管控、強化全程分類管理、完善落實產業扶持等七項試點任務。如要求對占用農田、河渠、綠地、公路用地等公共用地和影響城鄉環境的存量建筑垃圾,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計劃和措施;在用地保障、資金扶持、再生產品推廣應用等方面,研究出臺支持政策、制定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統籌規劃、政策引導、政府推進、示范引路、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原則,通過縣(市、區)試點,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完善建筑垃圾多元化治理模式。到2021年底,各試點縣(市、區)初步建立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建成一批布局合理、技術先進、規模適宜、管理規范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示范項目,確定一批技術創新、管理精細、貫徹綠色理念的源頭減量示范項目,建筑垃圾申報核準率、收運率、安全處置率力爭達到100%,建筑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率達到40%。
二、試點任務
(一)推動規劃編制落實。對接省市上位規劃,結合本地發展水平、處置需求等實際,編制本地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建筑垃圾轉運調配、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的布局、選址和規模,并將建筑垃圾處理相關內容納入環衛設施布局專項規劃,鼓勵探索跨區域的縣(市、區)建筑垃圾治理模式。做好建筑垃圾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協同。按照政策規定,通過長期租賃、租讓結合等靈活方式使用工業用地,落實用地保障,推動建成規模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基地示范項目。
(二)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建立處置核準制度,明確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資源化利用的核準審查程序,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消納和資源化利用的企業取得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建立建筑垃圾收費制度,完善定價辦法,規范定價行為,依法科學制定建筑垃圾收集、清運、處置等方面的政府指導性價格。
(三)搭建信息監管平臺。按有關要求建立動態、閉合的建筑垃圾監管平臺,并與省市兩級平臺對接,實現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產生、排放、收集、清運、處置利用等環節的全生命周期監管。
(四)推進存量垃圾治理。對占用農田、河渠、綠地、公路用地等公共用地和影響城鄉環境的存量建筑垃圾,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計劃和措施,確保2021年前完成治理工作。
(五)抓好源頭減量管控。按照《湖南省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實施方案》(湘建建函〔2020〕145號)要求,明確建筑垃圾施工現場限額排放標準,建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實施綠色設計、推廣綠色施工、引導綠色發展,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運輸和處置利用費用納入工程預算。選取1個以上施工現場作為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示范項目。
(六)強化全程分類管理。規范源頭分類、分類堆放、分類清運和分類處置,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應按照建筑垃圾的分類要求配置建筑垃圾分類設施,設置指示牌便于識別,用于存放建筑垃圾使用。清運企業應根據建筑垃圾的分類標準分類運輸建筑垃圾至處置場所,并根據建筑垃圾種類采取針對性的安全、環保措施。
(七)完善落實產業扶持。推動落實已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積極推廣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中的應用,推動落實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替代天然砂石產品用量比例不少于30%。在用地保障、資金扶持、再生產品推廣應用等方面,研究出臺支持政策、制定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
三、工作安排
(一)編制試點方案
各試點縣(市、區)要結合實際抓緊編制建筑垃圾治理試點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工作任務、責任主體、支持措施及時間安排等。各試點縣(市、區)要于2021年3月31日前將試點實施方案報送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建筑垃圾聯席辦”)。
(二)組織試點實施
各試點縣(市、區)要按照實施方案內容,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精心組織實施,開展建筑垃圾治理探索創新,深入推進試點工作。各市州建筑垃圾工作主管部門要主動加強對試點縣(市、區)的業務指導。建立試點工作情況月報機制,試點縣(市、區)每月5日前向省建筑垃圾聯席辦和市州建筑垃圾工作主管部門報送上月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省建筑垃圾聯席辦將適時對各試點縣(市、區)工作開展進度進行調研評估。
(三)推廣試點經驗
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縣(市、區)試點工作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底。試點工作結束后,各試點縣(市、區)要及時總結主要做法、成效、經驗以及問題和建議,形成試點工作報告,于2022年1月底前報市州建筑垃圾工作主管部門,經市州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建筑垃圾聯席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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